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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检察扫黑除恶群英谱新密市人民检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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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报告讯(崔宏涛通讯员张胜利陈会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郑州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依法打击、精准打击、深度打击涉黑恶犯罪,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检察官,办理了一件又一件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大案铁案,下面,来了解一下郑州检察扫黑除恶群英谱!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精英风采

*利朋,女,年出生,年7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于年4月到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系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曾办理“刘某某等人涉黑案”等多起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薛海龙,男,年出生,曾参与办理“乔某某受贿案”、“刘某某等人涉黑案”等多起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年以来,*利朋、薛海龙先后成功办理了在河南省有重大影响的乔某某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某某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康某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某等5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孟某某等8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罗某某等人网络寻衅滋事案,范某某等22人网络套路贷诈骗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员额检察官*利朋具有丰富的公诉办案经验,负责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涉黑恶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对案件具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统一把关,法律功底深厚,工作认真细致,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梳理,拟定问题清单、补查方向、补查重点,制作各类案件图表。乔某某等人涉黑案,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公安机关未认定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审查认为,敲诈勒索罪属于组织犯罪,乔某某作为组织领导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罪;一审均采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上述意见,对组织者乔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利朋能够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各种证据,并对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严格审查,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确保不枉不纵。

薛海龙除了协助员额检察官办案以外,还承担着内勤联络员的工作。繁杂琐碎的工作丝毫没有影响薛海龙同志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热情,始终把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作为精神追求,以担当书写忠诚,用奋斗诠释热爱。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先后起草工作实施方案,线索移送机制等文件二十余份、撰写工作汇报、整改报告等百余份。建立并逐一完善案件台账、线索摸排台账、检察长台账和档案资料等,动态跟踪案件进展,实时反映案件情况,以完备的台账资料展示扫黑除恶工作的新成效。坚持扫黑除恶工作情况周报、月报制度,按时向市检察院、市*法委扫黑办报送统计数字、工作信息等,及时总结上报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困难,进一步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薛海龙积极撰写扫黑除恶简报信息,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效,增强查办案件的透明度,充分展示新密检察“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有伞必打”的坚强决心,其所撰写的《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调研报告》在郑州市法学会组织调研征文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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