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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牛店镇昌泰煤业发生死亡事故涉嫌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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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

近日,据群众反映“新密市牛店镇昌泰煤业于年4月8号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井下矿工张某辉(音)死亡。矿方为了逃避处罚、责任,将该事故做了隐瞒,并向死者家属赔付万元死亡补偿”。

据了解,死者张某辉,男,现年36岁,家住牛店镇宝泉村,张某自幼父母双亡与其妹相依为命。虽然妻子王某为其生下一儿一女,现如今张某的死亡离去对整个家庭造成了沉重打击,

从事故发生距今已近一月有余,郑煤集团昌泰煤业蓄意瞒报的事仍未上报捅开,本网从牛店镇*府到新密市安监局了解,均称“不清楚该起事故,等调查后再作相关回复”。

瞒报者是何居心

然而已赴*泉的矿工张某并未瞑目,哪些以矿工生命为代价的瞒报者们是否该负事故主要责任呢?事故发生后作为属地管理方,新密市相关部门是否真的不知情?还是也参与了该起事故的瞒报呢?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瞒报者为何愿意拿出高额赔偿

郑煤集团昌泰煤业在发生事故后千方百计瞒报,并拿出高出赔偿标准数倍的金额对遇难者家属“封口”。请问“这是触发了仁慈的善心吗”?

其“目的”只是为了掩盖消息不让消息外传,从而达到逃避责任和处罚。这种花钱消灾、恶意瞒报的做法,性质极其恶劣。

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近一个月,新密市牛店镇*府主管部门难道一点都不知情?还是知道另有隐情?希望有关部门对此认证调查,对责任者严肃处理。郑煤集团昌泰煤业瞒报事故以及围绕此事的种种现象提示我们,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干部作风问题,瞒报死亡事故都是个*瘤。如不尽早铲除该*瘤,煤矿安全生产底线将没有保障,恶性事故还会不断发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更大损害。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王兴超吕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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