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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提供张朝阳相关线索新密市人民法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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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张朝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本院于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案号:()豫执号

被执行人或企业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张朝阳

性别:男

年龄:49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号11号楼35号

身份证号:********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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